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叁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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