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950號
TPDV,103,司促,23950,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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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叁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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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