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07號
原 告 莊富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3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