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商Corial S.A.S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c Derbey
代 理 人 范國華律師、蔡昆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叁萬貳仟歐元(折合新臺幣伍佰
壹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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