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849號
TPDV,103,司促,23849,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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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商Corial S.A.S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c Derbey
代 理 人 范國華律師、蔡昆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叁萬貳仟歐元(折合新臺幣伍佰
  壹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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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CorialS.A.S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