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842號
TPDV,103,司促,23842,201410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宇媃(原名羅英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