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821號
TPDV,103,司促,23821,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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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維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3821號)
  (一)債務人鄧維勤於民國9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93年07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0日止累計92,588元正
    未給付,其中31,750元為本金;60,754元為利息(2004/
    4/28~2014/10/2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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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