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柳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鍾佳勳、鍾明憲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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