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742號
TPDV,103,司促,23742,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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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柳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鍾佳勳鍾明憲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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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