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建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茂松、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張茂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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