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賢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毓慧即良昌角鋼鐵櫃家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