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維緒
代 理 人 陳文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有債務人簽收紀錄之債權讓與通知回執聯。
二、請提出債務人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
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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