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368號
TPDV,103,司促,23368,201410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孫秀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麗香
      孫雪芬
      孫秋燕
      孫嬅庭
      盧文龍
      孫連益
      盧明泉
      盧秀琴
      盧秀鳳
      盧秀燕
      孫玉愛
      王孫清花
      楊陳油茶
      楊堂揚
      楊淑卿
      楊淑櫻
      楊淑凌
      楊連明
      謝阿亮
      楊文宗
      謝文哲
      林謝金綢
      謝美華
      楊國棟
      楊文月
      侯敏佐
      侯嘉珊
      侯嘉玲
      楊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經核盧明章戶籍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盧明章
  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