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368號
TPDV,103,司促,23368,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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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孫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麗香孫雪芬孫秋燕孫嬅庭盧文龍
孫連益盧明泉盧明章盧秀琴盧秀鳳、盧秀燕、孫玉愛
王孫清花楊陳油茶楊堂揚楊淑卿楊淑櫻楊淑凌、楊
連明、謝阿亮楊文宗謝文哲林謝金綢謝美華楊國棟
楊文月侯敏佐侯嘉珊侯嘉玲楊文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體相對人孫麗香孫雪芬孫秋燕孫嬅庭盧文龍
  、孫連益盧明泉盧明章盧秀琴盧秀鳳、盧秀燕、孫
  玉愛、王孫清花楊陳油茶楊堂揚楊淑卿楊淑櫻、楊
  淑凌、楊連明謝阿亮楊文宗謝文哲林謝金綢、謝美
  華、楊國棟楊文月侯敏佐侯嘉珊侯嘉玲楊文秀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共有
  土地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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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