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毛孫秀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麗香、孫雪芬、孫秋燕、孫嬅庭、盧文龍、孫連益、盧明泉、盧明章、盧秀琴、盧秀鳳、盧秀燕、孫玉愛、王孫清花、楊陳油茶、楊堂揚、楊淑卿、楊淑櫻、楊淑凌、楊連明、謝阿亮、楊文宗、謝文哲、林謝金綢、謝美華、楊國棟、楊文月、侯敏佐、侯嘉珊、侯嘉玲、楊文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全體相對人孫麗香、孫雪芬、孫秋燕、孫嬅庭、盧文龍 、孫連益、盧明泉、盧明章、盧秀琴、盧秀鳳、盧秀燕、孫 玉愛、王孫清花、楊陳油茶、楊堂揚、楊淑卿、楊淑櫻、楊 淑凌、楊連明、謝阿亮、楊文宗、謝文哲、林謝金綢、謝美 華、楊國棟、楊文月、侯敏佐、侯嘉珊、侯嘉玲、楊文秀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共有 土地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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