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298號
TPDV,103,司促,23298,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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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衍平
      梁支發
      高雪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2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雪亮、梁│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7490 │支發、梁衍│      │      │       │
│  │元  │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雪亮、梁│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490 │支發、梁衍│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3298號)
  (一)緣債務人梁衍平於民國98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梁支發高雪亮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27,490元整。約定
    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梁衍平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27,49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梁支發高雪亮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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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