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282號
TPDV,103,司促,23282,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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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原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伍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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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