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士元(原名高泉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