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105號
TPDV,103,司促,23105,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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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俊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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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