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103號
TPDV,103,司促,23103,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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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肇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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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