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諺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ꆼ仟捌佰壹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ꆼ佰元整、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
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3069號)
(一)債務人林諺汶於102 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103 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708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23,81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91 元整及違約金
5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3,8
17元整自103 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
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2
年9 月28日起至103 年7 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
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391 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500 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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