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005號
TPDV,103,司促,23005,201410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靜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ꆼ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3005號)
  債務人蕭靜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8,243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1,610元整(93
  /8/8-93/9/13按18.25%、93/9/14-94/3/14按20%、及前期已
  計未收利息45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8,243元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