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967號
TPDV,103,司促,22967,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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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夜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永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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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