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夜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永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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