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高郡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靜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