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960號
TPDV,103,司促,22960,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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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高郡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靜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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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