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及美金玖萬捌
仟捌佰貳拾捌元陸角捌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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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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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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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50元 (新台幣) │10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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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98.04元 (美金) │10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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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9,338.94元(美金) │10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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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6,230.08元 (美金) │1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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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42,261.62元 (美金) │103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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