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949號
TPDV,103,司促,22949,201410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皇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