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劉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