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940號
TPDV,103,司促,22940,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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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劉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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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