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呂泓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妮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陸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玖佰玖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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