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912號
TPDV,103,司促,22912,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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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李水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陸拾ꆼ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壹拾ꆼ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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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