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鄭聿甯
鄭聿婷
鄭聿雯
前列之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雲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被 告 郭慧貞
鄭正地
鄭麗華
張喜美 (即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
鄭敦仁 (即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
鄭尊仁 (即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
鄭景鴻 (即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喜美、鄭敦仁、鄭尊仁、鄭景鴻為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鄭正華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及 張喜美等人於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聲請承 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張喜美、鄭敦仁、鄭尊仁、鄭景鴻為鄭 正華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自應由上開四人為鄭正華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上開四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 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 上開四人為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