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543號
TPDV,103,司促,22543,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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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ꆼ仟捌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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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