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貳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2514號)
(一)債務人白國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2日止累計152,000
元正未給付,其中52,709元為消費款;99,291元為循環
利息(2005/5/5~2014/10/0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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