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470號
TPDV,103,司促,22470,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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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榮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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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