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469號
TPDV,103,司促,22469,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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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富貿易有限公司(原名明誠科技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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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