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富貿易有限公司(原名明誠科技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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