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慧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仟玖佰ꆼ拾壹萬壹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