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445號
TPDV,103,司促,22445,201410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慧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仟玖佰ꆼ拾壹萬壹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