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淼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ꆼ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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