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432號
TPDV,103,司促,22432,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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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淼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ꆼ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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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