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369號
FSEV,90,鳳簡,369,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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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吳春生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龍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六千七百八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六千七百四十四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 安 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正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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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