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建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麗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對債務人即相對人黃麗芬請求之依據(黃麗芬非系爭 支票之發票人,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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