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387號
TPDV,103,司促,22387,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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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建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麗芬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即相對人黃麗芬請求之依據(黃麗芬非系爭
  支票之發票人,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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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