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王鳳
廖為聖
一、債務人廖王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為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