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363號
TPDV,103,司促,22363,2014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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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王鳳
      廖為聖
一、債務人廖王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為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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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