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363號
TPDV,103,司促,22363,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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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王鳳廖為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廖王鳳廖為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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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