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332號
TPDV,103,司促,22332,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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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樹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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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