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思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2278號)
一、查案外人竑亮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9 月18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
97年7 月2 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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