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202號
TPDV,103,司促,22202,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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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冠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大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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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