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198號
TPDV,103,司促,22198,201410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仕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零ꆼ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