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024號
TPDV,103,司促,22024,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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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永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2024號)
  緣相對人顏永悅於民國95年10月5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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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