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川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美金
一、債務人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
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美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