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529號
TPDV,103,司促,21529,201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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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鐺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羅冠傑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十八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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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