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鐺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羅冠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對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十八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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