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431號
TPDV,103,司促,21431,2014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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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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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