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393號
TPDV,103,司促,21393,201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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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志成即歐順宅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邦靖程偉文理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邦靖程偉文理補習班發支 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3 年10月1 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三重分局長泰派 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該裁定同年10月10 日對其發生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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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