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482號
TPDV,103,司促,20482,201410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家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葉家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 明對相對人葉家綸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若向公司請求給付 貨款,亦未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未提出該公司之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 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3 年9 月19日送達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並於103 年9 月29日發 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