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庭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葉庭君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 本於票據關係對相對人主張支付票款,並提出以「多家有限 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為據,惟因相對人葉庭君係多家有限 公司股東非發票人,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 內請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該裁定於103年9月 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