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純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俊華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陳婉茹律師
廖家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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