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3年度,13號
TPDV,103,司他,13,201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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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13號
被   告 互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煌
上列被告與原告張貽婷魏美琴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依職權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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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