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32號
TPDV,103,勞執,32,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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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葉尹柔
相 對 人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緣伊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業績獎金及生 日禮金之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 為「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業績獎金【不 含單據號碼GZ000000000P001,金額新台幣137,280元之業績 獎金】、生日禮金等)以新台幣15,327元整達成和解;資方 應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 戶。⒉勞資雙方同意單據號碼 GZ000000000P001,金額新台 幣 137,280元於送貨完成且未遭退貨後,再給付勞方業績獎 金新台幣 3,269元。⒊勞資雙方同意對本調解程序之結果負 保密責任,除相關承辦人外,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告知與出示 調解記錄與結果。」,茲因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於民 國103年7月29日將和解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327元匯入 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⒈關於資方應給付勞方1萬5 ,327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與聲 請人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 6 頁、第 9至11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第 1項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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